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3)
时间:2025-05-14
时间:2025-05-14
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
申请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持下列材料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报:
(一)《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
(二)《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三) 资质证明文件(详见附件); (四) 其他相关材料(详见附件)。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审查确定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提请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审查。
(一) 技术审查包括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及先进性;
(二) 现场审查包括工程项目的批准手续、施工图专项审查结论、监测点预留方案以及项目的运行模式。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在财政局、建设局网站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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