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6)
时间:2025-05-14
时间:2025-05-14
鹤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项补助资金。对未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不予拨款并责令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并直接拨付到示范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示范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做好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检测点,为后期检测评估工作做好准备。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设备等进行查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组织对示范项目的实施情况、节能材料的质量、设备产品性能、检测点预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还将组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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