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09]60号(8)
时间:202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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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发2009-60
第十六条 报价评审组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
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
第十七条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未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四)材料单价的评审;
(五)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凡以上任一评审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后续评审。
第十八条 投标总价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