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09]60号(13)

发布时间:2021-06-11

川建发2009-60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报价评审组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报价评审组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档。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何种形式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当二者不一致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对另一种形式标书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会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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