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09]60号(3)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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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发2009-60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 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第六条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报价评审组按照《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和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以经评审的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折算价格-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价格折算只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