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09]60号(5)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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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发2009-60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五)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六)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要求的。
第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价评审组不得将其作为重大偏差。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 投标报价细微偏差评审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第十三条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