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发[2009]60号(4)

发布时间:2021-06-11

川建发2009-60

第七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报价评审组按照《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和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分规则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报价及技术标等进行计分,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当评审后的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85%时,实行中标人差额履约担保。

差额履约担保金额=备案时确定的倍数×[(招标控制价×85%)-中标价]。

第二章 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第九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二)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报价唯一”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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