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厅发〔2008〕23号(6)
时间: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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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和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
第十六条 各级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扶助资
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每年县级、地级、省级分别于当年的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
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
本部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助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
相互交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
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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