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厅发〔2008〕23号(5)
时间: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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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
门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见附件5)。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财政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
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将所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
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2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6)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导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终止向该扶助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变更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1月31日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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