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厅发〔2008〕23号(3)
时间: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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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
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
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计划生
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 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八条 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
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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