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厅发〔2008〕23号(9)
时间: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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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填写"1940年2月"或"1940.2"。
"户口性质":据实填写"农业(农村居民)"、"非农业(城
镇居民)"或"其他"。畜牧业户口填写"农业(农村居民)"。
"婚姻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初婚"、"再婚"、"丧偶"、
"离婚"、"其他"五种情况之一。填写"其他"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
配偶信息与本人信息的填写相同。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
的配偶信息空填。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填"是",未领取的填"否"。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
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不包括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含收养)":填写该夫妇目前存活
的子女数,包括亲生(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的子女数。分性别进行填写。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按子女出生年月的先后顺序,
逐行填写每个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是否亲生"、"存活状况"、"死/残年月"、"死亡确认单位"信息。
"是否亲生":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及配偶亲生"、"本
人亲生非配偶亲生"、"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三种情况之一。
"存活状况":填写"存活"或"死亡"。
"死/残年月":填写死亡或伤残的年月。如1968年5月死
亡,填写1968年5月或"1968.5"。
"死亡确认单位":只对"存活状况"为"死亡"的子女填写。
具体内容为"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村(居)委会"三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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