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厅发〔2008〕23号(4)
时间:202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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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九条 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第十条 每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第十一条 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
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每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地、县级人口计
生部门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见附件3)。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4)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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