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8)

发布时间:2021-06-11

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

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B、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C、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伤残七级至十级人员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50%、40%、30%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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