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16)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
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十、生育保险政策要点
1、生育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3、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前一季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正常生育和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按3个月标准计发,晚育的增加1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剖腹生育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半个月。女职工流产或怀孕7个月以下引产的,生育津贴定额计发: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350元;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或怀孕7个月以下引产的550元。
(2)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到本市市级医疗机构或单位、家庭所在地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项目和标准
下一篇:中通客车2008半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