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17)

发布时间:2021-06-11

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

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药费(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定额补偿。超过定额补偿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定额补偿标准:正常生育和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1200元;剖腹生育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治疗生育引起的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尿潴留和子痫所需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最高不超过2000元。产假之后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3)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时本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4)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时的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后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定额补偿。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而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不含流产、引产)时,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要求,生育保险制度即将实行市级统筹,届时将在南通市范围内统一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请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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