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12)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具有海门镇、海门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无从业工作单位、无承包经营土地、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全体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在本市境内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当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劳动能力的参保居民实现就业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同一结算年度内,自转保之日起,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资金筹集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统一筹集。2012年的筹集标准为:
(1)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老年居民,由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00元。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非职工居民,由个人缴纳220元,财政补助200元。
(3)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由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00元。
(4)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统称“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成年居民由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由财政全额补助。
3、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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