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13)

发布时间:2021-06-11

社会保险业务学习资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为参保居民的登记、缴费期。参保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登记、缴费手续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属于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明等资料;“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需提供《海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海门市特困职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属于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及时、连续参保,不间断缴费。城镇居民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可在应参保年度内向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须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参保居民在应参保年度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可与此前未中断过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参保居民未在应参保年度内申请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其连续缴费年限从再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参保居民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每90天计算一次。起付标准费用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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