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术语的翻译原则(13)

发布时间:2021-06-11

哲学

译西学的术语,虽取自古词,但说的实际上已不是一回事。

哲学术语的翻译更是如此。

众所周知,哲学不是中国传统中本来固有的学问。汉语学术界所使用的“哲学”一词,是从西语迻移译过来的。1862年,日本明治时代最早传播西方哲学的学者西周(1827—1877)首次创用汉语“哲学”一词,来翻译英文的“philosophy”。实际上,西周译为“哲学”的

“philosophy”,作为一门学科来说,原本特指起源于古希腊的西方哲学学说。即是说,“哲学”者,乃“西方哲学”之谓也。西周的译名并不含有把“哲学”这一概念拓宽运用到其他文化传统中的用意。但是,在文化传播中,特别是在异质文化的交流中,通过翻译来叙述某种学问和研究某种思想,总是不能避开“前见”(潜见)的影响,从而必然会发生用自己的文化传统,去理解或解释人家的东西这种情况。因为“外来影响必须通过语言之针的孔洞”,即“必须经由中国的语言和书写系统进行传播。” 这种具有解释学特征的文化现象,是我们讨论与翻译有关的问题时应该时时注意的。

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所举的几个例子,颇能说明一些问题。费正清曾列举过“freedom”、“individualism”、“right”等几个词的汉译问题。例如,“individualism”(汉译“个人主义”)在西方文化中是启蒙运动后关于人权和社会道德伦理的神圣概念,本含有积极肯定的价值意义;可译成中文后,它却融进了“任性胡为”这样一种含义,成了“人人为自己”这一信条的附庸。这样,西方个人主义的美德就演变成了一种无责任感的自私放纵,正统儒学中人避之唯恐不及。至今,在汉语中,人们仍把“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egoism)作为含义完全等同的概念来使用。又如,“right”(汉译“权利”或“法权”)在西方文化中也是近代启蒙运动后关于人权和社会政治、法律、伦理学说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是从中世纪神权观念束缚下解放出来,人性特别是个性普遍觉醒的产物,因而是具有重大历史进步意义的观念;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却没有与之相关的背景,以“忠”、“孝”、“节”、“义”、“三纲五常”为基本道德准则的儒家伦理中,根本找不到以个人为主体的“权利”概念。汉语中的“权利”一词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64年在翻译《万国公法》时的发明。但在实际使用中,汉语的“权利”一词并不具有与西文“right”同等的意义,它常常被理解为“权力—益处”或“特权—利益”的结合物。这就使关于个人权利的主张变成了一种自私恋权的把戏。 这说明,不同语言文字文本的翻译是外来文化影响的过滤器,对于一种外来观念的翻译经常滑入某种中国观念的窠臼之中,“西学汉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西学汉化”的过程。由此可见,要穿透语言文字的过滤屏障来把握异域文化的实质内涵和核心意义,殊非易事。

以上所举的几个术语,还不是严格的哲学术语。哲学术语的翻译似乎要更加复杂一些。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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