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11

第13卷第2期 2007年4月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13 No.2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Apr. 2007

论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

余卫明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在本质上兼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其归责原则应视情况分别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恢复信托财产原状、赔偿信托财产损失、被解任、完备相关记录、支付违约金等。信托受托人向第三人所负的民事责任,不以信托财产为限,当信托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以其固有财产清偿。

关键词:信托;受托人;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7)02 0159 06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对其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成为各国信托立法的核心内容。但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信托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各国立法往往较为简略、语焉不详,理论研究上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论文与著述少有论及。事实上,我们在强调受托人义务的同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相配套,对受托人义务的切实履行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加强对受托人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并在立法中加以完备,是完善我国信托法制的重要一环。从理论上看,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性质的不同,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比较而言,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在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最为重要,也最为复杂。本文试对受托人的民事责任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学界和业界同行。

无权处分,而侵害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受托人的权利。质言之,受托人因其违反信托的行为,而依信托法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实兼具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两种的复合性质[1](148)。

在国内,对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并未展开充分的讨论。但从不同的角度观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将信托法律关系作为一种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来对待时,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具有违约责任性质;从受托人违反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限而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害的角度分析,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则应具有侵权行为的性质;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方面综合考察,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则应兼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双重

性质,当事人可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笔者

认为,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可得出受托人民事责任性质的不同结论,但根据我国《信托法》的现有规定和从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立场出发,受托人的民事责任以兼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最为贴切。

首先,在我国成立的信托都是以信托文件为基础的。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设立信托的信托文件都具有合同的性质。信托合同自不待言,就是以遗嘱设立的信托,由于其是以受托人的承诺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此情

一、 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关于受托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观点不一。日本学界关于信托违反的法律性质,有债务不履行说、侵权行为说、兼具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说、个别民事责任说。①

台湾学者赖源和、王志诚对受托人的民事责任持兼具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说。他们认为,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行为,其一方面为违反其依信托本旨对信托财产所应履行的义务,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他方面则逾越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本质上为一种

收稿日期:2007 03 08

作者简介:余卫明(1964 ),男,湖南汩罗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日本亚细亚大学法学部客员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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