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8)

时间:2026-01-20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民政厅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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