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2)

时间:2026-01-20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

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下同)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上述人员均包括在职和退(离)休人员。

已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按在职干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理事长(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审批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禁止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职;在职党政领导干部禁止在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在职党政领导干部禁止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除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情形外,确需由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该社会组织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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