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3)
时间: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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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区内外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组织,且该社会组织的业务与兼职领导干部的工作业务(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
第六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或发起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
审批程序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般有以下程序:
(1)拟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由拟兼职的社会组织提出拟任意见,报民政部门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要事先征求主管单位意见,一并报民政部门。
(2)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兼职的意见,并反馈拟兼职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民政部门主要审核拟兼职的社会组织的性质,兼职的届次,拟兼职干部的年龄,是否兼任其他社会组织职务,是否符合拟兼职社会组织职数设置,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等方面。
(3)拟兼职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兼职的意见。拟兼职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主要审核拟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