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6)

时间:2026-01-20

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十三条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兼职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化后,或在社会组织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参加社会组织职务选举。

第十五条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报酬的,应按中央和自治区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规定把关,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批职能,严格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把好兼职干部的审批关;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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