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7)

时间:2026-01-20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能,做好兼职干部的审核、备案工作,监督社会组织严格履行干部兼职工作的相关手续;兼职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干部兼职工作的管理监督,摸清干部兼职底数,及时纠正本单位干部违规兼职行为。社会组织要对本组织内的兼职干部进行核实确认,并按规定履行兼职领导干部的清退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对违规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对屡劝不改的,通报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对社会组织违规聘用领导干部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违规审批或把关不严的,民政部门违规审批备案或把关不严的,兼职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社会组织监管不力的,要限期改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中直企业(含金融企业)驻自治区单位领导人员,兼任在自治区内注册的社会组织职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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