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5)

时间:2026-01-20

第九条中央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须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同意后,报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组织部审批同意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复拟兼职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在《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具体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一处承办。

第十条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或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主管干部处初审,提交部务会研究同意后,在《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在《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为社会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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