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7)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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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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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当事人在侵害债权行为中的相互联系程度、过错性质与过错程度,以及该行为对侵害债权原因力影响力大小的不同,可将其责任归属大体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由第三人单独承担侵害债权责任。
第三人单独承担侵害债权责任是指因第三人单独的故意加害行为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首先,第三人的单独加害行为已造成了债权的损害,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其次,在第三人加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中,债务人没有过错,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乃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债务人无须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再次,侵害债权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他既不能依据合同关系享有权利,也不能依据同一合同关系承担义务。在第三人的行为单独致使债权人受损时,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请求第三人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因而只能依法请求第三人负侵权行为的责任。
问题在于,在因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既然债权人可以享有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之请求权,那么,债务人是否也可以同时向第三人请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行为责任?根据法国学者的观点,第三人致债务人人身伤害,使其履约不能,或给债务人施加压力致其不得不违约,虽非债务人所自愿接受,但均可构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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