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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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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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之保护。只不过英美法系对此显得更为顽固,而有关英美法系的学者的著述,反映的情况也与此完全相同罢了。 [6]
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市场经济的竞争日益加剧,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并存,市场交易风险不断攀升,利益主体的正当利益难以完全通过法律得到有效的保护,有的经营者运用利诱威逼的手段迫使债务人毁掉与债权人原有的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最先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是英国判例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革命性突破的标志性的案例是1853年的Lumleyv.Gye一案,这也是英国第一次允许债权人起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在该案中,原告一戏院老板Lumley与女演员Wagner签订了演出合同,约定在该季节内Wag2ner只能在皇后戏院演出,未有原告书面许可,不得在其他地方演出。被告Gye得知该约定,但以更高的出价引诱该女演员违约,到自己的剧院演出。原告Lumley除请求法院发布禁止Wagner在被告的戏院演出外,还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在审理该案时,法官Coleridge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并指出:既然违约乃是惟一的原因,被告又是合同当事人,那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然排斥不法干扰合同之诉。 [8]而其他法官则认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是一种无形财产,这种财产应受到与有形财产同样的保护,引诱别人违约就是对这种无形财产的侵害,给予受害人损害赔偿救济的基础正是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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