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10)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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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情况下,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合同上的请求权不能保护其利益时,才能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的请求。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

既然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也都可以成为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又具有其特殊的免责事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正当竞争。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往往与商业竞争有关,因而大多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也不排除其中一些行为因具备特定的条件而可能成为合法行为。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凭借自身优越的交易条件,以公开、正当的方式诱使债务人自己作出决定,违背原先的约定,转而与第三人订约,客观上讲,这种情形较为符合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法律宜对此加以适当的保护。按照美国经济法学家们的观点,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大于另一方从实际履行中获得的预期利益,并且违约的赔偿被限制在预期收益限度内,这将促使其违约。因为违约所创造的价值更大,因而应受到法律的鼓励。 [15]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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