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产险财产险各险种承保实务(9)

发布时间:2021-06-08

四、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一)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并应严格执行总颁条款及费率。

(二)不得承保销售区域为中国境内而未经国家省级以上质监局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证书的产品;不得承保销售区域为全球范围而没有对应的国际质量认证标准的产品。

(三)对于初次在我司投保且之前没有投保过产品责任险的企业,一般不得设置追溯期。对于在我司续保产品责任险的企业,追溯日期为其在我司首次投保时保险期限的起期,追溯期最多为3年。

(四)必须设最低保费,产品责任险一般为预计保费的75-80%,且不得低于RMB5000元;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不得低于RMB10000元。

(五)我司承保的产品责任险只承担保险责任,一般不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任何方式进行任何形式的保险宣传。但是,对于经总公司核准的,在全国、全行业或区域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企业或品牌,可以配发总公司印制的统一格式的“产品责任险”标识,予以宣传,但应提前上报省公司审批。

(六)投保时必须由投保人提供上年或上月《损益表》,以便确认年度销售额。

五、雇主责任险

(一)普通雇主责任险

禁止扩展门诊医疗费用附加条款、住院医疗费用附加条款。

(二)高危雇主责任险。

1、高危雇主责任险业务适用行业包括:建筑、危险化学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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