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产险财产险各险种承保实务(6)

发布时间:2021-06-08

二、进出口货运险

(一)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严禁私自使用该条款及费率进行展业承保工作。

(二)如获准使用该条款和费率,应严格执行条款及费率。

三、预约协议保险

(一)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与客户签订预约协议。

(二)预约协议签订原则及注意事项

1.适合签订预约保险协议的客户

产(商)/运输物品为货物分类表中3类以下和部分4类货物(油类、电子产品、非玻璃瓶装化工品和食品)的工商企业或物流公司。主要注意的是,如与物流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协议,其被保险人应为货主,不能为承运人、仓储等物流单位。

2.预约协议应使用总、省公司统一下发的模板。

3.年保费规模在5万元以上的客户,方可签订预约协议;预约协议生效后,应立即缴纳协议保费的30%,全年签单保费不得低于协议保费的80%,协议项下每笔保单的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元(或等值外币)。

4.费率及免赔。原则上国内公路货运险最低费率为0.8‰;含有公路运输部分的联运最低费率为0.6‰;其他各险种最低费率按照总公司货运险核保指引执行。

预约协议的免赔条件建议不低于“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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