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产险财产险各险种承保实务(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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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部。
四、房贷险
(一)合作协议。各机构在与银行等代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前,应将协议样本提前上报省公司,获正式批复后,方可对外签订协议。严禁私下签订合作协议。
(二)投保单
房贷险的制式投保单缺少了房屋购置日期、期房交付日期、贷款性质、购置价格、保险房屋性质、房屋结构以及建筑面积等核保要素。其中贷款性质、保险房屋性质及房屋结构为房贷险系统投保单的必填项目,是影响房贷险业务风险评估、保险责任及费率厘定的重要因素。
为规避经营风险,确保房贷险业务的顺利开展,请各机构在进行房贷险业务拓展时,提示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将上述投保要素,特别是贷款性质、保险房屋性质及房屋结构三项内容如实填写于投保单的“其他投保说明”一项。
(三)特别约定
1.第一受益人。房贷险第一受益人应为贷款发放银行,具体描述应为:“若发生本保单保险责任项下的事故,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为XX银行,其受益金额以出险时被保险人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2.提前还贷约定。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可在保单不做退保处理和提前退保扣除手续费两种特别约定中任选其一。考虑到保费及费用黑洞的存在,建议选择第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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