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产险财产险各险种承保实务(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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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部,上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保费规模、展业渠道及承保条件等。
(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总公司报备条款及费率。
(三)原则上承保标的应为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的新车,单车价值在300万以下。如超过上述承保条件,则应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
第二部分 家庭财产保险
一、普通家财险
(一)散单业务禁止承保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或承保后无市场费用;团单业务如承保该附加险,则应提高承保费率至2‰,同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额的10%。;
(二)附加盗抢险的保额不得超过室内财产保额的10%,其中便携式用品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三)附加现金首饰盗抢险。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及附加盗抢保险的,且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附加盗抢保险保险金额的6%为限,最高为6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1000元、首饰5000元。
二、家庭火灾损失保险
严格执行总公司报备条款及费率。
三、定额家庭财产保险
目前总公司已暂停所有定额卡折业务的开展。如各机构有展业需求,需就展业渠道、保费规模、保单样式等相关内容提前上报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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