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产险财产险各险种承保实务(2)

发布时间:2021-06-08

2.危险品及特殊危险品仓储企业;

3.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普通类商业企业(纯房屋建筑类标的除外)。

(五)利润损失险必须附加于财产险或机损险,不得单独承保,并与财产险或机损险的保额相加适用一个核保权限和自留额。

二、银行渠道业务

(一)使用保监会颁布的试点行业费率时,须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严禁私自使用该条款及费率进行展业承保工作。如获准使用该条款和费率,应严格执行条款及费率。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可不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工作,但必须提供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

1.三级以下工业(含)、普通类及仓储类标的;

2.建筑结构为钢结构(彩钢板除外)、钢、钢混结构及混合结构。

(三)免赔设置,原则上执行核保指引相关规定。但满足上款规定且单独承保建筑物的可不设置免赔额(率)。

三、现金保险、计算机保险

(一)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严禁私自承保。

(二)单独出单,不得免费承保。

(三)使用现金保险条款承保库存现金必须剔除“火灾、爆炸”责任。

四、工程机械综合保险

(一)保证年保费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机构可上报省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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