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产险财产险各险种承保实务

发布时间:2021-06-08

财产险各险种承保实务

为明确财产险业务各险种承保管理规定,理顺承保流程,特制订本承保实务。本实务中未尽之处,以总、省公司下发的各险种核保指引为准;如与总、省公司下发的各险种核保指引有冲突之处,则以本实务为准。

第一部分 企业财产保险

一、非银行渠道业务

(一)对于所有的新保业务、简单赔付率超过60%或承保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续保业务、保险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以及重大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应对标的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并在承保前将核保工作表以及风险查勘报告、现场验标照片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得到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二)承保财产一切险必须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不得擅自使用该条款进行业务拓展。

(三)机器损坏险必须首先承保财产险,不得单独承保;在系统出单时,需要单独录入,不得以任何附加险的形式录入系统。

(四)承保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的费率不得低于辽宁省行业协会规定的《辽宁省财产险类最低年费率表》。

承保以下标的时,禁止使用《辽宁省财产险类最低年费率表》中的费率:

1.占用性质为四级以上工业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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