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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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清代与前代相比,最大的变化上加重了对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大兴文字狱、禁书等。
二、民事方面。(1)典权制度:清朝的典当制度与明代有很大区别,表现在:明确了典和卖的区别;明确了典当回赎权的年限;明确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2)清代确立了“兼祧”继嗣的地位。
三、行政方面。(1)中央机构上,清朝设立了军机处,创设了“廷寄”制度;(2)官吏任免上,可以纳捐任官,在官员组成上实施满汉分治。(2)官吏考核实施“四格八法”。
四、经济立法方面。清代在海外贸易上实施闭关自守政策。乾隆时期仅开设广州一地为通商口岸,设十三洋行充当代理人。
五、清朝法律的特点主要是注重维护宗族族权、确认和维护满族特权。
【概念辨析】:
1.发遣
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也是清朝的法定刑之一。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2.充军
是清代的法定刑之一。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的一种刑罚,重于一般的流刑。清代的充军刑分为附近充军(2000里)、边卫充军(2500里)、边远充军(3000里)、极边充军(4000里)、烟瘴充军(4000里)五个等级。因此,又称为“五军”。充军刑在明代已有,但清朝的充军刑只罚及犯罪者个人,也不象明代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那样区分。
3.军机处
军机处设立于雍正初年,原本是针对西北征讨准葛尔叛乱的战事而临时设置的机关。由于它符合皇帝专职集权的需要,便成为常设的中枢机构。军机处的办事大臣由皇帝任命,其权利也不限于军务,凡是各类机要奏章的处理、人事任免、司法审判、议定条例等重要事情都由它起草诏旨,由皇帝最后批准。它的设立不但完全剥夺旧的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参政权,还剥夺了内阁对国家大政草拟诏书的权力。
4.“廷寄”
是清代军机处送达皇帝诏书的一种形式。军机处起草的诏书经皇帝批准后,如由军机大臣密封以后直接发往各部院以及地方都抚,就称为“廷寄”。这种制度的建立使得皇帝的诏令可以直达办事机关,不仅有利于保守秘密,更有利于皇帝加强对中央职能部门和地方都抚的控制。
【疑难分析】:
清代在典权制度上有哪些发展?
中国的典权在唐宋时期就已基本形成制度体系,到明朝被载入律、例之中。清代在典权的发展上以条例和户部则例的形式进一步丰富了典权制度的内容,使之更为完备:(1)《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了“典”的定义:“以价易出,约限回赎,曰典”它属于用益物权;(2)对典与卖作了法律区别。如果是典契,则必须在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果是卖契,要在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这样,是否允许回赎就成为典与卖的重要区别。(3)规定出典人回赎期限。汉民、旗民内部典当田产回赎期限为十年,旗人将田产出典给汉民的回赎期限为二十年。逾期不赎的,承典人可以投税过户取得出典物的所有权。如出典物的价值高出典价的,承典人要向出典人补偿差价部分。(4)明确承典人在典权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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