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5)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督。凡刑部审理不当、大理院复核失误,都察院都有权弹劾,它还可以直接受理纠举官吏不法的案件。在共同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三法司既有分工又有制约,在保证皇帝拥有最高裁决权的同时又有利于法律的公正适用。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大清律例》:
2.例:
3.《大清会典》:
4.迁徙
5.充军
6.发遣
7.立决
8.监候
9.枭首:
10.刺字
11.军机处
12.“廷寄”
13.“词讼日”
14.“农忙止讼”期:
15.“秋审”
16.朝审:
17.热审
二、简答题
1.简述清代律例的制定过程。
2.如何理解清代在司法实践中的律例并行。
3.在立法上,清代有哪些特点?
4.清代在典权制度上有哪些发展?
5.清代的亲属、继承法律有哪些特点?
6.简述清代官员的选任制度。
7.简述清代对官员的考绩制度
三、论述题
1.作为封建时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有哪些变化?2.清朝在在思想文化压制上有那些具体做法?
3.清朝完备了它的会审制度,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4.迁徙
迁徙刑明代就已存在,到清代将它进一步规范化,成为法定刑。迁徙就是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
7.立决
清朝将死刑明确区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包括斩立决和绞立决两种,主要是针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对罪犯处死决不待时。
8.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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