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5)

发布时间:2021-06-07

督。凡刑部审理不当、大理院复核失误,都察院都有权弹劾,它还可以直接受理纠举官吏不法的案件。在共同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三法司既有分工又有制约,在保证皇帝拥有最高裁决权的同时又有利于法律的公正适用。

【课堂练习】:

一、名词解释

1.《大清律例》:

2.例:

3.《大清会典》:

4.迁徙

5.充军

6.发遣

7.立决

8.监候

9.枭首:

10.刺字

11.军机处

12.“廷寄”

13.“词讼日”

14.“农忙止讼”期:

15.“秋审”

16.朝审:

17.热审

二、简答题

1.简述清代律例的制定过程。

2.如何理解清代在司法实践中的律例并行。

3.在立法上,清代有哪些特点?

4.清代在典权制度上有哪些发展?

5.清代的亲属、继承法律有哪些特点?

6.简述清代官员的选任制度。

7.简述清代对官员的考绩制度

三、论述题

1.作为封建时代最后一部法典,《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有哪些变化?2.清朝在在思想文化压制上有那些具体做法?

3.清朝完备了它的会审制度,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课堂练习答案】:

一、名词解释答案:

4.迁徙

迁徙刑明代就已存在,到清代将它进一步规范化,成为法定刑。迁徙就是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

7.立决

清朝将死刑明确区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包括斩立决和绞立决两种,主要是针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对罪犯处死决不待时。

8.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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