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2)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二节清朝立法概况

【基本内容】:

一、律的制订。清朝修律共三次,依次是顺治时期的《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时期的《大清律集解》、乾隆时期的《大清律例》。

二、会典的制订。清朝的会典被称为“五朝会典”,即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都修订了会典。

三、例的纂修。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例。清代的例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中。则例是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是皇帝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不具永久性、普遍性效力。成例是经过整理编定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清朝重视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主要有:《回律》、《蒙古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概念辨析】:

1.《大清律例》:

这是清代的基本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大清律例》在顺治时期开始创制,至乾隆五年颁布。它的篇章结构与明律相同,仍采用律、例合编的体例,即律文436条,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律文;例文为1049条,分别附于七篇律文之后。《大清律例》与明代的律、例相比,其主要变化是例由专门立法机构定期加以修订,使《大清律例》能够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各种情况。

2.《大清会典》:

又称“五朝会典”。它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时期所修会典的统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能。《康熙会典》仿明会典修订,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编纂体例。在正文之末又附有与机关相关的则例,作为正文的补充。《乾隆会典》则采取“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用”的原则,将典例分别编纂的新体例。改变的原因在于典与例的性质不同,典经久不变,例因时损益。《大清会典》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之初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体制的高度完备。到《光绪会典》编定时,其正文共有100卷,事例1220卷。《大清会典》五朝首尾相连,内容详实繁富,体例严谨,使我国古代乃至世界都是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疑难分析】:

如何理解清代例的法律地位?

清代的例一般是指针对特别事件所发布的上谕、政府颁行的单行法令以及判案成例,经过皇帝的批准,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对“例”的使用在经过了两宋、元、明后,到清代已颇具体系,主要有条例、则例、事例、成例。与固定不便的律相比,例是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更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统治者也往往通过修例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因此,例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现象。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清朝的法律体系仍然是律、例并行。

第三节清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本内容】:

一、刑事方面。(1)刑罚制度:清代的刑罚体系基本沿袭明朝,但在细节上作了修改。清朝独创了“发遣”,对笞、杖、迁徙、充军等刑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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