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9)

发布时间:2021-06-07

这些惨苛的酷刑表现出当封建社会发展到晚期时统治者极力维护其专制统治的极端手段和政策。

(4)“刺字”刑的广泛适用。

清初“刺字”刑只适用于少数几种犯罪。例如对盗窃犯附加刺字刑,以预防犯罪人再犯;对“逃人”附加刺字刑,以方便侦缉、追捕。后来刺字之法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又有刺缘坐、刺凶犯、刺逃军逃流、刺外迁改遣改发等。刺字的方式也趋于规范化:刺字的部位,初犯先刺右臂,再犯刺左臂,更犯刺右面、左面;刺字的内容有刺事由、刺管束地方,并分刺满汉两种文字。

(5)满汉异罚,在刑罚的适用上满人拥有特权。

依《大清律例》,满人在触犯律例时可以不用像汉人那样依法决罚,他们可以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犯轻罪时可不处以笞、杖刑,而处以鞭刑;犯较重罪时,徒刑、流刑、充军、发遣可按罪行轻重折换为枷号。

在刑罚制度的改变上,虽然有由重改轻的一面,但主体上是由轻改重。这主要是由于统治者强化统治秩序、实行威吓预防的需要。

2.清朝在在思想文化压制上有那些具体做法?

明朝的灭亡、异族的统治,大大的刺激了中国的士人,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批评和反满的民族主义思潮在明末清初风起云涌,无论是启蒙思想还是反满思潮,都动摇了满清专制统治的基础。满清统治者为加强满族的君主专制统治,在思想文化领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一方面,清统治者尊崇孔孟之道,将程朱理学作为“正学”,把其它与儒家正统学说相背离的理论都作为“异端”。康熙皇帝选用理学名士为官,乾隆皇帝编修《四库全书》,将有利于加强专制统治的书籍尽行收录,把不利于统治的文化典籍大量销毁,在中国历史上是决不亚于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又一次文化专制行为。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的知识分子,大兴文字狱。清代的文字狱就是对知识分子著述立说中的文字进行附会苛责、演绎犯罪、任意罗致罪名,以此达到铲除异端,震慑知识界的目的。它的特点有三:①打击的对象都是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民族意识的知识分子。②文字狱在《大清律例》中并无正条,在定罪量刑时比附“谋反”、“谋大逆”罪条来处断。作为两罪的类推适用,不仅对犯罪人本人处刑畸重,且株连极广。③文字狱是因皇帝的猜忌之心而起,极易造成冤案。

3.清朝完备了它的会审制度,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清代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建树是它对会审制度的完善。就会审制度而言,明代就已有很大的发展,这种制度为清朝所继承。顺治时期已将它发展成秋审和朝审两种会审制度。乾隆时期又编成了专门规范秋审和朝审的特别法——《秋审条款》。《秋审条款》详细的规定了秋审和朝审的时间、参加会审的机关、管理的范围、具体处理办法等内容。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备。所谓“秋审”,就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因其每年都在农历八月进行,所以被称为“秋审”。秋审的具体程序是:各省督抚在每年五月以前,将本省审勘完毕的斩、绞监候案件具册呈报刑部;八月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共同复审,然后由刑部就审录结果向皇帝具题。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根据具体情节对案犯作以下处理:(1)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恰当、一般在冬季以前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先暂时关押、等待下一年会审;若经三次复审定为缓决则可免死;(3)可矜,罪行虽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减等发落;(4)流养承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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