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4)

发布时间:2021-06-07

内的责任。如果承典人故意或过失损毁出典物时,承典人要负赔偿之责;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出典物损毁的,承典人不负赔偿之责。

第四节清朝司法制度

【基本内容】:

一、司法机关。清朝的司法机关将旗人与汉人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处罚,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理由理藩院处理。

二、诉讼制度上,清朝有“词讼日”的规定。旗人有诉讼特权。

三、审判制度上,清朝设立了完备的会审制度,主要有秋审、朝审。

【概念辨析】:

1.“词讼日”

是清朝对起诉时间的设定。清朝对于涉及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诉讼,规定只能在每月的特定时间内提起诉讼。清初是每月逢三、六、九日为“词讼日”。清中后期改为逢三、八为“词讼日”。非“词讼日”民间提起诉讼,官府不予受理。

2.“农忙止讼”期:

清朝法律规定,每年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止讼”期。在此期间内,除谋反、大逆、盗贼、人命等重案外,不得就其它轻微案件进行诉讼。

3.“秋审”

是清朝会审制度之一。所谓“秋审”就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各省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因其每年都在农历八月进行,所以被称为“秋审”。秋审的具体程序是:各省督抚在每年五月以前,将本省审勘完毕的斩、绞监候案件具册呈报刑部;八月,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共同复审,然后由刑部就审录结果向皇帝具题。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根据具体情节对案犯作以下处理:⑴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恰当、一般在冬季以前执行死刑;⑵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先暂时关押、等待下一年会审;若经三次复审定为缓决则可免死;⑶可矜,罪行虽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减等发落;⑷流养承祀,罪行属实,但父母、祖父母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示众,然后释放。

清代“秋审”制度高度规范,不仅有《秋审条款》的颁布,而且它已成为国家大典,是清政府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

4.朝审:

是由九卿、詹事、科道官员共同复审京师地区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按照惯例,朝审都是在每年霜降以后,秋审的前一天举行。

5.热审

在每年小满后十日到立秋之前,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疑难分析】:

清代中央司法机关是怎样分工的?

清朝仿效明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央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称三法司。三法司中,刑部在其中居于主导地位,各省刑案的复核、京师徒刑以上重案的审理、秋审和朝审的办理、律例的修订都由刑部主持。但刑部仅有权决定流刑以下的案件,对于死刑案件,刑部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要经由皇帝批准后才能生效。大理寺掌管案件的附审和平反,对于刑部审理的案件,如发现有错误可以驳回重审;它主持一年一度的热审。都察院既是行政监察机关,又是司法机关,负责司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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