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导论笔记整理(21)

发布时间:2021-06-07

②法对在境外的本国主体的效力。

A、对于普通主体的效力:留学生去某国允许的红灯区,不管。

B、对特别主体的效力:某些干部组团去红灯区,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军事人员,不能为此等勾当。

(2)对外国主体的效力

①对于普通的外国主体的效力:该怎么办就怎么办(从法律制度上讲)。

②对于在本国有特殊身份的主体的效力:按照国际惯例处理。国家元首、外交使节以及他们的配偶、未结婚的女儿和未成年的儿子。

(3)对于第三国主体的效力

一个国家的法律常常同第三国主体发生关系。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本国的强势程度以及第三国对于中国的态度。

b.空间效力:在什么空间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在本国或者本地有效。有的也超出国境范围(本国范围的延展范围),特别是民事方面的制度,example:中国驻外国大使馆,中国主权所及范围之内。中国的船上、航空器。 c.时间效力

它产生之前的行为有效,在法律上成为溯及力;无效的则没有溯及力。

人类早先的法,各国的法对于以往的事情都是有效的,特别是中国。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强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不为过。革命之后把这种规定固化下来,成为法律制度。

二战以后国际学界深入讨论后改进,形成新的制度,一般情况之下,法律不能溯及既往,有关战争、基本人权、国家主权事项的除外。

中国后来也发生进步性的变化,最近的标志:2000年《立法法》明文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的权利的事项除外。

经典的法律溯及既往: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指标:海淀区打击3500人,于是把已经关在监狱里判过刑的人再按那时的标准再判刑。

五、法的适用P218

把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拿来作为根据,解决案件问题,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

(一)法的适用的几个特征

(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

(2)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性。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

(4)要产生出一个结果

(5)法的适用只能是被动运行的,这和政府执法不一样,政府执法是主动的。

(二)法的适用的要求

(1)合法 (2)确当 (3)及时

(三)法的适用的原则

(1)司法要独立。

example:拆迁问题。中国普遍存在的拆迁问题,是中国特色问题,在法治国家没有这种问 题,非常落后、残暴。

这是由司法的性质决定的,但是在中国国情之下是要讲条件的。中国只要要实行法治,则司 法是一定要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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