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9)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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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不立即消除或逾期不消除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主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驱逐出港。

12.代码60——船员记分

该代码适用于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系由责任船员引起,或船员的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该代码如果要复查或跟踪检查合格,须同时满足:

(1)相关船员已经被记分处罚;

(2)引起60的原因在开航前已经消除。 13.代码99――其它措施(文字说明)

该代码系缺陷处理代码。使用时必须用文字明确说明纠正的时间期限,以方便船方的理解和其他海事主管机关的复查 。

(二)检查行动代码

1.代码45——滞留缺陷通知下一港跟踪检查

该代码适用于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进行纠正,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船舶下一修理靠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使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

2.代码50——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30(滞留)、40(禁止船舶进港)、43(驱逐船舶出港)时,则相应使用该行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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