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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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实施滞留,检查员应当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结合下述1至14项目,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船员,以决定是否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船舶是否具有有效证书和文件;
2.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足够的合格船员; 3.船舶是否能在未来的航程中安全航行; 4.船舶是否能够安全的进行货物操作;
5.船舶是否能安全地进行机舱操作和维持正常地推进及操舵;
6.船舶是否具有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地消防能力; 7.船舶是否具有安全迅速有效的救生(助)能力; 8.船舶是否具有足够的稳性;
9.船舶是否具有有效的水密完整性;
10.船舶是否能在遇险情况下进行有效地通信联络; 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12.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不符合; 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如果对上述项目1-11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12-14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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