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10)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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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检查港或拟通知港未装设船舶管理系统,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3.代码70——通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该代码适用于对船舶缺陷的处理意见为30(滞留)且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可使用该行动代码。

该代码适用的前提是基于以下原则判定船舶检验机构负有责任: (1) 船舶遭遇意外损坏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2)船舶结构的严重锈蚀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缺陷; (3) 上一次检验时已过期的设备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4) 如某设备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则该设备存在的缺陷应

视情考虑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

(5) 船舶配员及操作性检查方面的缺陷不应视为与船舶检验机

构有关;

(6) 易耗品的短缺不应视为与船检机构有关,除非易耗品的大

量短缺,且船舶在最近三个月被检验过。 4.代码99――其它文字说明

该代码适用于在检查中发现船舶涉及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调查,采取行动代码99(行政调查)。

五、处理代码和检查行动代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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