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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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船实施滞留。多个缺陷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滞留。
(二)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坏,虽然其后果足以达到被滞留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滞留。
(三)对船舶实施滞留或解除滞留,应当遵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四)超出公约或规范要求配备的设备发生故障或存在缺陷,如不会降低公约、法律、法规或强制性规范标准,不应视作滞留的理由。
(五)导致滞留的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地点,该修理地点由船方选择并经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前提是船舶已经采取临时替代或修理措施或满足其他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可包括来自船检机构已经对该船舶采取纠正措施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检查港海事管理机构将通知船舶修理地点的海事管理机构。
三、缺陷处理代码和检查代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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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代码与检查行动代码的适用原则 (一)缺陷处理代码 1.代码06――船籍港纠正
该代码适用于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陷,通常是指缺陷涉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的缺陷。
2.代码10――缺陷已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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