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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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

为规范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帮助船舶安全检查员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能力,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一般原则,不影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也不妨碍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现场专业判断。

一、缺陷处理一般原则

(一)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检查员应告之陪同船员和船长。对缺陷进行处理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公约,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缺陷的性质,并结合港口修理、供应的能力, 纠正的难易程度、船舶装载情况、气象海况及各海事部门予以跟踪检查的可能程度,正确、合理地提出处理意见,在保证安全和防污染的前提下,并酌情考虑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 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则在作出纠正的处理意见时,应考虑下一步行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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