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16)

发布时间:2021-06-07

质量纠纷处理

第八章质量纠纷处理

第六十四条会员及客户提取实物后,如果对实物质量持有异议,提取金锭、铂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提取银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提取金条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客户由会员代理书面提出。

第六十五条会员及客户对其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交易所选择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权威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金锭及金条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铂锭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银锭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第六十六条经过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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