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生猪屠宰检疫存在的问题(14)

发布时间:2021-06-07

输、销售动物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防疫及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实际运作中每个屠宰点还有一套定点办发的“商业检疫单”,每份两元,宰一头猪两面缴检疫费,名称不一样罢了。有商检又有动检,合作检疫,简化检疫,减少收费,更有利于市场的管理和养殖业的发展。 我国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时间:2011-4-25 21:08:33 点击: 次

核心提示:动物检疫和监督工作是科学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认真有效地贯彻《动物防疫法》,尤其显得越来越重要.《动物防疫法》中提出对检疫实...

动物检疫和监督工作是科学防制动物疫病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一项科学性、管理性都很强的系统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认真有效地贯彻《动物防疫法》,尤其显得越来越重要.《动物防疫法》中提出对检疫实行全过程管理,这是十分正确的.因此,结合我地实际,对如何做好产地、屠宰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谈几点体会,仅供参考。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1、有关法规不配套,使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完全到位。《动物防疫法》是动物检疫监督执法的唯一法律依据,是一个“****”,而相对应的相关细则、行业规定、国家标准等未及时出台,整个条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时出现基层执法时找不到法律依据等现象。加之目前动物检疫技术规范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全国性的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管理办法也未出台,整个检疫监督执法缺乏执法解释和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客观上造成了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完全到位。

2、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甚至无处罚规定,打击违法力度不够。如对“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和“未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无处罚规定;对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只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部分进行补检,而无其他更严厉的处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纵容了违法的发生。现实工作中逃避检疫,拒绝检疫,违法者软磨硬抗,或不予理会,甚或大打出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处罚偏轻,打击不力,不仅不能震慑违法经营者,反而使不法经营者愿多次以身试法,助长了其嚣长气焰,造成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极为被动,使许多执法行为变成执法无奈,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够。

3、行政执法主体受局限性,多数不合法,其执法结果也就不合法,势必导致行政诉讼败诉,阻碍了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法》第六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当前,事实是全国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为同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部门所属,无独立法人资格,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定规定。尤其乡镇级更无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但都还在执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4、检疫监督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手段滞后,执法工作不够规范。一是检疫收费不规范。存在只收费不检疫,检疫收费后不出证,或乱收费、以据代证、以条代证的现象。有的地方出现检疫人员承包检疫收费,甚至不按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情况。二是检疫执法不规范。有些动物检疫员、监督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肤浅,不按程序执法,认为检疫即盖章扯票,却不动刀、不用显微镜等,有的甚至以言代法,违法行政,在路上随意拦截车辆,随意扣缴证、章,随意扣押动物及动物产品,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对当事人的凝问不解释,只是命令式地要求经营者履行交费或停止经营、接受处理等义务。三是执法不严,工作作风漂浮。对一些经销病死肉品,未经检疫的肉品,该管的没管住,该查处的没查处,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得到有效的制止和打击。同时,有些动物检疫员、监督员遇到群众投诉和反应情况,查办起来拖拖拉拉,弄虚作假,给群众留下思想散漫,纪律松弛,作风漂浮等不良印象。四是检疫监督执法手段落后,检疫设施陈旧。检疫技术手段多数仅停留在感观检查和剖解检查,很少开展显微镜检查和实验室检验工作。

5、检疫监督执法,没有统一的标志和服装,从某种意义上影响了整个行业的执法形象和威信。从全国来看极为混乱,主要表现在着装对象乱,服装样式乱,服装颜色与标志五花八门,未能体现行业执法的特征与寓意。

6、检疫监督执法专职队伍未建立,制约了执法行为,影响了执法质量。由于大部份县市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经费不能保障(有实行差额拨款的,有实行自收自支的。),人员变动频繁,少部份人心不稳定,制约了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在乡镇检疫员中多为聘用合同制人员,正规专业学校毕业的少,专业素质不高,业务能力差,加上多数检疫员为兼职,没有形成专职检疫队伍,影响了检疫质量和执法效率的提高。

二、对策与思考

1、尽快完善《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国成功加入WTO,《动物防疫法》已颁布多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发展需要,很难与国际接轨,需要将《动物防疫法》中一些操作性不强、概念不清等盲区及一些违法行为处罚偏轻或无明确处罚规定的,作出相应的执法解释或及时进行修改。同时尽快出台《动物检疫技术规范》、《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办案操作规程》等配套法规,减少工作死角,提高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的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基层工作人员有法可依,从严执法。

2、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贯彻《动物防疫法》,加强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市民吃上 安全肉 ”作为践行“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当作一件事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大事,抓紧抓好抓落实。同时,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坚持四个面向宣传,即“面向领导,面向有关部门,面向社会,面向管理相对人”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公民知法懂法,经营者守法不违法,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法》的认识水平和支持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经营者理解,社会拥护的动物检疫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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