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5)

时间:2025-02-22

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㈠ 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学时。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每次(半天内)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18学时。

㈡ 开设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认定学时之和每年度最多不超过18学时。

㈢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一、二等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㈡、㈢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参加县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是否认定培训学时,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正常参加培训班学习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一次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八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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