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2)

发布时间:2021-06-07

刑事诉讼法经典小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第29条增设的回避理由。

6、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异同有哪些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共同之处有:(1)申请回避;(2)委托代理人;(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6)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等。 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差异有:自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申请撤回自诉,同被告人和解,提出上诉。而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述权利;被害人的请求立案权,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权,也是自诉人所没有的。

7、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指: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和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的死刑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8、谈谈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

自诉案件第一审审判程序的特点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可以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4)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四、简答题;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2、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3、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四、简答题;

1.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简述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案要点:第一、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第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第

三、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3、简述申请回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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