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16)

发布时间:2021-06-07

刑事诉讼法经典小抄

77.

78. 79. 80. 81. 82. 83. 人民检察院职权的主要表现有哪些?答:(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3)是诉讼监督机关;(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如何理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以审判或判处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它的原则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是客观特征;3)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害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也是客观特征;4)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它的法律特征。 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答:⑴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刑法

裁量情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四种。①从重、从轻标准~根据该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内,决定判处较轻或较重的刑罚。②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和犯罪分子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经最高法院核准”可减轻处罚。③免除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受刑法处罚,只因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或存在其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法处罚。对于免除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非刑罚方法,以妥善处理由于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矛盾。⑵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①《刑法》63条,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②《刑法》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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